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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凤阳农商行重大关联交易未经审查审批违法遭罚

中国银保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滁州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滁州银保监罚决字〔2021〕3号、4号)显示,安徽凤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在重大关联交易未经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查、董事会审批的违法违规事实。根据《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滁州银保监分局对其处以罚款40万元。

刘平时任凤阳农商行副行长、授信管理委员会主任,对该行重大关联交易未经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查、董事会审批违规行为负直接责任。根据《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滁州银保监分局对其处以罚款5万元。

相关规定:

《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进行关联交易,给商业银行造成损失的;

(二)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审批关联交易的;

(三)向关联方发放无担保贷款的;

(四)违反本办法规定为关联方融资行为提供担保的;

(五)接受本行的股权作为质押提供授信的;

(六)聘用关联方控制的会计师事务所为其审计的;

(七)对关联方授信余额超过本办法规定比例的;

(八)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披露信息的;

(九)未按要求执行本办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规定的监督管理措施的。

《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商业银行有本办法第四十二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责令商业银行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取消商业银行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至十年的任职资格或禁止其一定期限从事银行业工作,可以禁止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从事银行业工作;未构成犯罪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对商业银行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标签: 安徽凤阳农商行 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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